民发〔2002〕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委托的机构违规销售公墓骨灰格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引发了北京等地购买骨灰格位群众的集体上访,损害了民政部门的形象,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对公墓的监管,制止违规销售活动。据了解,除三河市外,河北省唐山、保定两市,以及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销售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甚至在2001年12月民政部发出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之后,有的仍继续从事违规销售活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杜绝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销售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层层落实公墓管理责任,下决心解决管理不严的问题。目前,经营性公墓所发生的问题,不是没有规定或规定不严,而是管理不严,有的甚至放弃管理。《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对公墓的兴建、经营和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切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必须严厉查处直接责任人;对于违规行为查处不及时,酿成群体性事件的,还要追究政府监管部门的领导责任。经营性公墓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兴办的,民政部门要承担直接责任,其上一级民政部门要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属于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直接责任,当地民政部门要承担政府的监管责任。经营性公墓违反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其违规活动无论是公墓本身的行为,还是与公墓具有合同关系的委托方的行为,都应由公墓承担直接责任,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墓,由公墓所属民政部门承担直接责任,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由其法定代表人承担直接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作为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墓承担行业管理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国家关于公墓的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层层落实有关责任,做到执行规定必严,违反规定必究。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管公墓经营活动时,要采取有效监管方式,发现违规经营,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规,立即采取勒令停业整顿、取消销售许可直至会同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会同强制执行部门没收违规所得并实行财产保全等断然措施,必要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规公墓“黑名单”,防止其扩大危害程度。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纠正公墓违规经营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今年将召开党的十六大,五月份还将召开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纠正公墓经营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政部门的形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调查摸清本地公墓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总结公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研究制止和防范公墓违规经营以及由此而可能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坚决停止和纠正在公墓管理中的所有涉及部门利益的行为,把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点。民政厅(局)主要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销售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群体性事件和恶劣影响,形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民政厅局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将此作为当前执法监察和行风建设的重点工作,对在这项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乃至贪赃枉法行为,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