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执行我市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废除旧的殡葬习俗。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遗体实行火化。骨灰应当在殡仪馆寄存或公墓安葬,提倡、树葬、花丛葬等绿色环保殡葬,对非法土葬、占用土地和破环山林植被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民政、国土、林业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三)、城区办理丧事悼念活动一律在市殡仪馆进行。严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市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广场及居民区内停放遗体、搭设灵堂。

(四)、如发现乱搭灵堂,由所在社区、街道动员自行拆除,经做工作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殡改执法、监察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并依据殡葬管理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严禁各种公车参加送葬活动,违者由交警部门负责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严禁在市区燃放鞭炮、仍撒纸钱,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