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会同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会同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