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需要以下材料:

1、县(市)民政局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书; 2、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3、县(市)发改委意见; 4、县(市)规划局意见; 5、省、市国土资源厅(局)意见; 6、省、市林业厅(局)意见; 7、经营性公墓可行性论证报告; 8、经营性公墓示意、效果图; 9、地(市)民政局审核意见。

办理程序如下:

1、县(市)申请 2、地(市)审核 3、实地踏查、论证 4、省民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