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葬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近亲属之间对于如何安葬死者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因为遗体、遗骨和骨灰中包含着近亲属的情感因素,是生者祭奠、追思亡者的对象,包含着巨大的精神和伦理道德需求。

一直以来, 安葬权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人将其定性为一种人格权,也有人认为这是带有人格权属性的物权。在我国现行法没有安葬权这一项权利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将安葬权视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即由近亲属享有的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对死者遗体、遗骨及骨灰进行处置的一种权利,而非人格权或者人格权的延续。

安葬权具有如下三种属性:一、安葬权是死者的近亲属在不违背死者生前意愿的前提下,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二、该项权利的行使主要限于对遗体、遗骨和骨灰进行安葬、祭祀、维护其免受侵害,而不能擅自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抛弃)。三、安葬权同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近亲属在享有安葬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安葬的义务不能任意转移或者随意放弃,安葬死者遗体、遗骨或者骨灰所花费的金钱也应当由安葬权享有的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