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和包尸袋、骨灰盒、墓用石制品等殡葬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办前应当向市殡葬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殡葬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制造、销售寿衣、花圈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办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的,发给批准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取得批准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制造、销售包尸袋、骨灰盒、墓用石制品、寿衣、花圈等殡葬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在批准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