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旧的殡葬习俗。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扰乱居民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城区范围内禁止步行送葬队伍,以及花圈、花篮、花匾及鼓乐队等各种形式的游街行为(含三轮车装载花圈游街),改由车辆集中运载。火化、送葬车辆不得超过5辆(包括殡仪车),不得用摩托车开道引导。违者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严禁鼓号队、锣鼓唢呐队在限定城区内鸣锣鼓号奏乐,严禁在限定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抛撒纸钱,严禁沿街播放哀乐和鸣放电子炮,违者由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局、环保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严禁在城区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摆设灵棚、停尸、摆设花圈或举行度亡活动,需要举办悼念活动的,应在家中或殡仪馆内进行,违者由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送葬车辆途经城区时应严格按顺路就近行驶,途中不得绕道环行,不得超慢速行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影响公共交通秩序,违者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违规车辆责令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上从事丧葬民俗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凡唆使丧属违规办理丧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治丧活动的,由县公安局、民政局、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