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部有关文件规定,凡在医院的死亡人员,遗体应该迅速送往殡仪馆或暂存医院太平间。

(二)殡葬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管理医院太平间,建立遗体登记台记账,严防遗体非法外运。

(三)对死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无名、无主等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经所在地公安部门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四)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各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各医院要设立殡改信息员。凡在辖区、医院的人员死亡,由社区或医院负责及时通知殡葬管理部门,将遗体送到殡仪馆存放或火化。社区和医院未及时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信息和协助做好工作,造成遗体偷运出城土葬的,要追究街道、社区和医院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遗体的运送,必须由殡仪馆负责。禁止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车辆运送遗体后,必须就地消毒处理。使用非殡仪馆的车辆从医院接运遗体,死者单位或家属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医院接送遗体。违者,由交警部门对运送遗体的工具和驾驶员按规定处罚。

(六)在北京地区死亡的外来人员的遗体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要运回原居住地的,须经死者原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