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应聘人员必须按《金沙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殡葬执法管理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简章》)规定的程序参加招聘,如放弃某一环节的,则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金沙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殡葬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金沙户籍或金沙籍生源、国民教育学历大专及以上毕业生(不含2012年应届毕业生);非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4年4月30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1日以后出生)。
5.《岗位一览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现役军人。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未结案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在各级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招聘信息发布
时间:2012年4月17日至4月30日。
招聘信息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金沙党建网、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媒体上发布。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
2012年4月28日——4月30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双休日正常报名。
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方式及地点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不设网上报名。报名地点设在金沙县人力资源大厅(金沙县长安路弯弯桥水上办公楼一楼)。
3.报名事宜
(1)应聘人员在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有关证件与笔试、面试时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2)应聘人员须如实填写《报名表》。《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如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应聘人员本人填写,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缴纳考试考务费100元。
(3)报考人员交本人近期同底正面1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4)应聘人员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有工作单位的人员报考,须提供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招考办公室根据应聘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按照《简章》及《岗位一览表》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将情况汇总后提交招考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复审。
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和招聘计划数达到3:1比例方可开考。达不到3:1的,按3:1比例调整招聘计划。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占考试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占考试总成绩的40%。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 60%+面试考试成绩× 40%
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一)笔试
1.笔试类型:闭卷考试,不指定用书。
2.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100分)和《申论》(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占笔试总成绩的40%,《申论》考试成绩占笔试总成绩的60%,成绩按百分制计算。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40%+《申论》考试成绩×60%
3.《笔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12年5月4日—5月5日。应聘人员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报名考务费收据到报名地点领取。
5.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2年5月6日(周日)
上午:09:00-11:00《公共基础知识》
下午:15:00-17:30《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应聘人员须持《笔试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
1.面试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如笔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面试人员。招聘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面试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面试平均分=面试人员总成绩/实际参加面试人员人数)。
2.面试方式
面试为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3.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发布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金沙党建网、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媒体上。
七、体能测试
如招聘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比达到1:3比例,参加面试的应聘人员全部参加体能测试;如招聘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面试成绩达面试平均分及以上的应聘人员参加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为1000米跑、俯卧撑和立定跳远。测试标准为:
1.1000米跑:小于或等于5分30秒。
2.俯卧撑:在60秒内完成10个俯卧撑。
3.立定跳远:大于或等于1.50米。
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当次进行,并宣布结果,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须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异议或举报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应聘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八、体检
在通过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总成绩高的应聘人员作为体检对象;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的,则以《申论》考试成绩高的应聘人员作为体检对象;如《申论》考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末位并列的应聘人员重新进行面试,并以此面试成绩高的应聘人员作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规定执行。
如有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从通过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证明材料,已婚人员同时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计生部门今年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如应聘人员不能按时提供以上材料的,取消体检资格,从通过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
列入体检对象的应聘人员要及时做好学籍档案材料的转递工作,在考核时将本人学籍档案转递到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九、考核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由金沙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考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考核组要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如实填写考核表。
在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简章》及《岗位一览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经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从通过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公示
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金沙党建网、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等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内被举报不具备聘用资格条件并经查实的,取消聘用资格,并从通过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一、聘用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行文聘用。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聘用(劳动)关系的,在签订聘用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如因聘用人员隐瞒聘用(劳动)关系造成纠纷的,由聘用人员承担责任。
十二、招聘工作的有关信息在金沙县人民政府网、金沙党建网、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布,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如因应聘人员未及时阅读而引起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负责。
十三、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毕节地区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发现并经查实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能测试、体检、考核、聘用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由金沙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殡葬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