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墓审批、建筑管理上的职务便利,浙江温州瑞安一殡葬管理所副所长钟某收受“好处费”22.9万元。17日,瑞安法院以受贿罪对钟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新网瑞安6月18日电(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芮宣)利用公墓审批、建筑管理上的职务便利,浙江温州瑞安一殡葬管理所副所长钟某收受“好处费”22.9万元。17日,瑞安法院以受贿罪对钟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钟某,42岁,瑞安人,2005年任瑞安一殡葬管理所副所长,2010年任所长,主持殡葬管理所全面工作,包括青山白化治理、公墓建设管理、丧葬礼俗整治。

 

    2009年,蔡某受人委托办理瑞安塘下镇某公墓审批手续。为了审批顺利,蔡某找了钟某帮忙。蔡某在瑞安汀田经营公墓时,已经认识钟某,蔡某请钟某在审批工作时予以关照,并承诺“到时会给予好处费”。

 

    2010年底,公墓审批手续还在进行中,钟某则因欠人20万元愁眉不展。被多次催讨后,钟某向蔡某提出借款2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蔡某“慷慨解难”。

 

    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公墓审批手续已经完成,蔡某约钟某到酒店吃饭。在其他人没有到场前,蔡某私下告诉钟某,公墓的顺利审批,钟某出力不少,为感谢他的帮忙和支持,原来借的20万元不用还了。

 

    钟某想着自己的经济确实比较紧张,于是把20万元当做“好处费”收下了。

 

    此后,到2012年中秋节前后,钟某还在他职权范围内的公墓建设管理、绿化整顿及设计图的审核中,5次收取他人超市卡,金额共计2.9万元。

 

    瑞安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瑞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