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严禁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借机收敛钱财。鼓励党员干部捐献遗体或器官。
婚丧嫁娶,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人事活动。也正因丧葬的重要性,传统中国还形成了稳固的“丧葬文化”,其内容涉及死亡教育、道德信仰、葬仪经济等。若过于简陋冷清,甚至违逆“敬天法祖”的规训,有悖宗法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重殓厚葬,若在私域范围内,无涉公共利益,未尝不可。
但一旦将丧葬与公权力连结起来,或就未必那么泾渭分明。之所以单独发文规范官场丧葬,积极推动殡葬改革,正如《意见》指出的,是乱象使然。一方面,领导干部治丧,为凸显家族“尊贵身份”,往往要大事铺张;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治丧往往成了借机敛财的幌子,丧葬现场各色人物冠盖云集,看似一脸肃穆,难免各怀鬼胎,或裹挟着利益输送。
当然,依笔者看,禁止官员丧事的大操大办,也并非毫无例外。若为官一任,沾溉民生,群众自发组织追悼仪式,也并无不妥。毕竟,民间的善意反馈,无涉公共财政与权力秩序,自治意味浓厚。但假若那些碌碌无功,甚至“走哪祸害哪”的官员,也大操大办,就委实不识抬举了。
好在,《意见》已经明确指出“禁止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等行为。若后续监督机制能及时跟进,比如将“禁止丧葬中的铺张浪费”写入正在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引入明确罚则,想必《意见》的良好善意能顺利接驳现实,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