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重点优抚对象等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近日,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出台了《乌兰察布市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细则》对保障对象和保障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免除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殡葬费用,包括具有乌兰察布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流浪儿童和流浪乞讨人员等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二是免除上述人员基本殡仪服务费用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费、一般整容费、遗体专用袋、遗体火化费、骨灰盒以及骨灰寄存费。三是享受奖励生态节地安葬费用及范围,包括生前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死亡后骨灰或遗体在公墓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绿色生态葬法或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等节地葬法的群众,每具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12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服务费。

  《细则》对享受惠民殡葬政策需要提供的材料证明和惠民殡葬办理程序及要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指出各旗县市区民政局是惠民殡葬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细则》还对惠民殡葬资金保障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