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1日起,市政府将对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日前,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城乡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的意见》,明确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等事宜。
《关于对城乡居民实行惠民殡葬补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惠民殡葬补贴是指由政府承担的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及对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的丧葬补贴费用两部分组成。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用包含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遗体停放费、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补贴标准为:殡葬基本项目服务费800元/具,丧葬补贴费3000元/具。
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对象为本市城乡户籍、不享受国家丧葬补贴待遇,且死亡后火化的城乡居民。《意见》中称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一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人员已享受丧葬补贴的;二是火化区范围内死亡土葬的,或将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购买无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合法墓地证照的人员。
《意见》明确规定,惠民殡葬补贴费用由村(居)委、乡镇(办)民政办负责核实,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市殡葬服务单位发放。符合补贴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凭《惠民殡葬费用审批表》、《火化证》、《骨灰存放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殡仪服务部门办理领取享受补贴手续。惠民殡葬补贴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由市财政局按季逐一核实结算,年底统一结清。高平、阳城、陵川、沁水政府驻地火化人员惠民殡葬补贴费用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
《意见》还专门规定:因特殊情况在外地死亡火化的,持本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在市殡仪馆办理丧葬补贴。
本报记者
网络编辑: 马永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