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基层干部群众说起丧葬问题,对现行的一些政策和做法颇有微词。除了反映有些地方大办丧事,讲奢侈,比豪华,农民“葬不起死人”,还特别说到一些地方把火化率高低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而实际工作中,推行火葬却极为艰难。我们走访了一些乡村,并和有关部门的同志深入座谈,深深感到殡葬改革是乡风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但要切实搞好殡葬改革,必须深刻反思丧葬改革目标,转变工作思路,并纠正一些地方强制推行火葬等做法,给农民多些选择。
当前殡葬改革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把火葬作为社会政策目标,与中国传统丧葬习俗严重脱节。古人认为死了土葬,“入土为安”;而挖尸火化,通常是对仇人的发泄,是仇恨的象征。正因此,尽管我们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大力推行火葬,把火葬的好处说了几十年,甚至采用强制手段,一部分群众依然难以接受,甚至认为这种做法不合人性,不通人情。有的人不仅从思想上、心理上存在抵触情绪,而且在行动上千方百计逃避火化。
二是强制推行火葬,遇到强大阻力。过去我们倡导尸体火化,把骨灰撒到海上和大地上。用百姓的话说,就是“死、烧、撒”。由于相当部分的人不愿接受火葬,有些地方不得不强制推行。即使已经土葬的也要挖出来火化,引起许多人的不满和恐惧。某乡采取变通手法,规定时间执行火化,结果有九个老人自杀,提前离开了人世。有个地方规定交了罚款可以不火化,结果才30多岁的人也去交款。强制推行火葬造成这么多悲剧和笑话,可能是政策制定者们当初料想不到的。
三是有人以殡葬敛财,滋生腐败。有的地方基层干部利用农民逃避火化的心理,往往采取先默许再敲诈的方式,发“死人财”。如2007年12月6日《南方周末》报道,吴川县吴阳镇殡葬改革执法队私下收钱,默许农民土葬。结果农民土葬成风。某村在殡仪馆登记火化的54人,属实的只有8人。有些村庄的山丘上密密麻麻都是坟墓。农民为了土葬向殡改队长行贿,少则三到五千元,多则五六万元。有的干部一年收受百万多元。2004年以来,先后有四人因受贿被判刑。
四是修坟造墓成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有些地方强迫火化,但农民火化后还要土葬。有的地方坟的概念早已不是“土丘”,而是砖石砌造,花岗岩、大理石贴面的“地宫”。这样做,不仅浪费钱财,浪费贵重石材,而且占用大量土地,更重要的是破坏生态环境。过去土葬,一代埋,二代修,三代平,旧坟慢慢消亡,土地自然还原。现在用水泥修坟,用花岗岩、大理石造碑,千百年都无法分化降解。时间久了,城市周边都将被墓碑包围。
五是祭祀方式双重标准,令人困惑。有人认为,在农村反对农民修坟墓,但在城市里却允许建陵园墓地;农村人死了,磕头作揖,披麻带孝,看作是迷信;城里人死了开追悼会,三鞠躬,戴黑纱,看作是文明。这完全是不可思议的城乡差别。
六是殡葬机构垄断经营,牟取暴利。殡仪馆,陵园墓地,这些机构本是公共福利事业,但由于独家经营,如同垄断行业,普遍收费较高,服务较差,群众很有意见。
反复思考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必须树立新的丧葬观念,倡导新的丧葬之风,采取新的改革措施。
首先,要正确看待丧葬传统。鉴于现行的殡葬改革与中国传统丧葬习俗脱节,造成殡葬改革难以推进,有必要探讨一下中国的丧葬传统。《论语》中有句话叫做“慎终追远,民德归厚也”。意思是说对先人的祭奠和追思,可以纯洁民风民俗,使得人心归于朴实仁厚。可见丧葬不是一件小事。那么怎样办丧事呢?墨子提出“节葬”。主张 “不侈于后世,不糜于万物,不晖于数度,以绳墨自矫,而备后世之急”(《 庄子·天下篇》)。也就是说丧事从简,不要糜费万物,不要炫耀礼法,要用规矩来勉励自己。但是庄子并不赞成。他认为墨子的主张太苛刻,太不合于人情了,也违背圣人之道,难以实行。人生时勤劳,死后菲薄,必然使人忧苦,使人悲愁,使天下人不堪忍受。在我们今天看来,殡葬要讲现代文明,但是古人的思想仍有借鉴作用。尽管墨子之说有些苛刻,但提倡节葬极有现实意义。庄子重视人情、重视民心,正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强调的。如果我们能够兼而有之,似乎更加合乎情理。
其次,要切实反思殡葬改革目标,建立中国特色的殡葬制度。人死了,是火葬,还是土葬;亦或是水葬,甚至天葬,从本质上说,是丧葬方式问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选择,这是文化习俗上的差异。一些丧葬方式不够文明,政府有责任推动移风易俗,也应该倡导文明丧葬方式,引导农民自觉抵制不良的丧葬习俗,但必须尊重农民,允许农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当的丧葬方式。这也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我们决不能强制推行一种方式。鉴于中国人口太多,土地资源紧缺,保护环境迫在眉睫;鉴于丧葬事关乡风文明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应当在充分听取意见、尊重民心民意的基础上,提倡中国居民可以接受的并体现文明的方式。如树葬,深埋简葬,等等。死了人,不筑高坟、不永久占地,如果种上一棵树,几十几百年后,大地就将被绿荫覆盖。这既满足百姓入土为安的意愿,又能达到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的目的。
此外,要完善殡葬法规,依法治理丧葬。国家要从实际出发,修改完善《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要允许农民在节约土地、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前提下,选择土葬方式。要改变城乡双重殡葬标准。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群众意愿制定可行的地方法规,规范丧葬行为。各地都要大力提倡丧事简办,反对修豪华墓、造活人墓,解决农民办不起丧事、葬不起死人等社会问题。殡仪馆等公益事业单位,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保本微利。对农民火化收费应给予优惠,对特困农民应适当减免,使农民切实感受良好的殡葬服务。
作者:曾业松 作者系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编后语
本刊5月号《关于“殡葬改革”的对话》,在读者中引起热烈反应。中央党校曾业松教授根据他对此问题的调研,专门给本刊投寄此文,提出他对“殡葬改革”的建议。看来,中国人也难逃哈姆雷特之问:“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前不久,陕西安康的“引产事件”,促使人们反思生命权的问题;曾业松教授提到的某地因强制推行火化,一个乡竟有9位老人自杀的问题,更使人震惊!——编者要问:在和平发展的年代,中国人的生死大事,难道也要一些科级、处级“公仆”费心照料吗?难道一些基层小吏为了所谓的“政绩”,竟不顾老百姓的死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