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因公殉职后,国家按照相关规定给付其家属抚恤金、丧葬费64万元,孰料为了这笔钱,儿子起诉继母。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共有权纠纷案。
龚先生是界首市某单位的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早年与前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判给了前妻抚养。
2011年,龚先生与丧偶的林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恩爱有加,不料,今年5月份出了意外。当时,年富力强的龚先生猝死在工作岗位上。他因公去世后,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政策给付其近亲属抚恤金及丧葬费64万元。
可让人没想到的是,这笔钱却成了林女士与继子产生纷争的导火索,两人为了分割这笔钱矛盾不断。经亲朋好友多次调解无果后,林女士被继子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林女士称,自己是龚先生的合法妻子,丈夫去世后,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归自己所有。另外,她婚前的子女为继父料理了后事,也应该分到钱。但是龚先生的儿子却称自己是亲生儿子,坚持要同继母平分这笔钱。
为避免矛盾激化,最大限度修复两人的关系,界首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针对案情,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做思想工作,最终使两人达成了调解协议:龚先生的九旬母亲分得10万元,其儿子分得20万元,余款34万元归林女士所有。
说法:
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
但参照《继承法》进行分割
界首法院法官介绍,丧葬费、抚恤金是公民死亡之后发生的,不属于死者遗产,它是对死者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中,丧葬费是对被继承人死亡后的丧葬事务支出的一种经济帮助,用以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尤其是那些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它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具体分配原则,实践中通常是以《继承法》第十三条为参考,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及子女,以及第三人被继承人的母亲,应当参照继承法,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抚恤金,并按照均等原则分割丧葬费余款及抚恤费。通讯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