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丰台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改革的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刚性和引导要求,细化殡葬设施总体布局,具体指导殡葬设施建设,满足丰台区村(居)民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丰台区民政局牵头研究编制了《北京市丰台区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6年—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殡葬方面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文明生态,加快推进殡葬设施建设,以公益性公墓为重点,在落实全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现状;严格执行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合理预测空间需求,加强规模控制;优化设施布局,落实各级各类殡葬设施用地四至范围;制定实施计划,保障各级殡葬设施落点落图。

总  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丰台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改革的方针政策,依据《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刚性和引导要求,细化殡葬设施总体布局,具体指导殡葬设施建设,满足丰台区村(居)民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由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组织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殡葬方面急难愁盼问题,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因地制宜、文明生态,加快推进殡葬设施建设,建立覆盖全区村(居)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殡葬服务网络。

第3条 规划理念

1.坚持公益惠民

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村(居)民殡葬服务需求,以殡葬改革促进殡葬服务供给完善,优化殡葬资源配置,健全殡葬服务网络,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合理有序推进殡葬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基本殡葬需求。

2.坚持文明节俭

坚定不移推行殡葬改革,把文明节俭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新风尚。

3.坚持绿色生态

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4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殡葬管理条例》

7.《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2017〕60号)

8.《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9.《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10.《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11.《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

12.《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13.《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14.《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15.《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

16.《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

17.《丰台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

第5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丰台区行政辖区,总面积约305.5平方公里。

第6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26年至2035年,明确到2035年殡葬设施服务各项内容。

第7条 重点内容

以公益性公墓为重点,在落实全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现状;严格执行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合理预测空间需求,加强规模控制;优化设施布局,落实各级各类殡葬设施用地四至范围;制定实施计划,保障各级殡葬设施落点落图。规划聚焦以下几方面内容:

1.摸清底数

梳理全区现状公益性和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占地、墓位建设和骨灰安置等情况,形成基础底数。

2.明确需求

确定合理的生态安葬比例和建设标准。充分挖掘空间资源潜力,落实市级殡葬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当地殡葬设施存量情况,分类型合理测算新增公益性殡葬设施空间需求,提出分阶段供地需求和供地时序建议。

3.优化布局

针对现状殡葬设施供需关系结构性失调、服务覆盖率不足等问题,按照供需适配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殡葬设施提出差异化配置策略,提出公益性公墓的具体布局方案,衔接相关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明确用地边界和规划指标,最终实现落点落图,确保公益性殡葬设施供给与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相匹配、与殡葬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一章 现状评价

第一节 殡葬设施

殡葬设施是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必需的设施,包括殡仪馆、骨灰堂、公墓。丰台区现状主要涉及公墓。

第8条 公墓

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两类。

1.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是指民政部门审批,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全区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安葬服务的殡葬设施。

目前丰台区共有3家现状公益性公墓,分别为玉叶陵园、双佛山纪念林园和东河沿公墓。

2.经营性公墓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目前丰台区共有3家现状经营性公墓,分别为北京市回民公墓、太子峪陵园、思亲园骨灰林。

第二节 集中埋葬点

第9条 集中埋葬点

集中埋葬点是由于历史因素或城市化进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安葬规模、边界相对稳定的坟墓集中区域。

目前丰台区尚存多处集中埋葬点,统筹考虑全区规划建设发展情况,开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节 散坟

第10条 散坟

丰台区已基本完成散坟治理工作。

第四节 现状评价

第11条 主要成效

近年来,丰台区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殡葬改革要求,在葬式葬法改革、骨灰安葬多样化、完善惠民政策、优化服务环境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新风,遗体火化服务已实现全区覆盖,全区火化率保持100%;坚持公益惠民,一镇一公墓,实现公益性安置服务镇域全覆盖;绿色生态殡葬不断推进,出台《丰台区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办法》(丰民政文〔2017〕41号),加大丧葬礼俗改革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各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明确区级相关部门职责,出台《关于加强殡葬领域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丰民政文〔2025〕34号),强化部门综合监管力度,初步形成行政管理、经营管理、执法监管有机结合的殡葬管理模式。

第12条 存在不足

1.土地与禁限建要素存在矛盾,部分公墓存在与禁限建要素重叠的情况。

2.集中埋葬点须规范治理

集中埋葬点总量大、分布散,治理任务重;部分位于“三沿五区”(“三沿”是指铁路、公路和通航河道沿线;“五区”是指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住宅区和开发区),须开展规范治理。

3.环境建设与运营管理待提升

殡葬设施整体环境质量在多元化、人性化、生态化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现状公墓配套停车设施、休息室、卫生间、追思室等服务设施配置不足、建设水平不高。部分公墓存在绿化率低、设施维护不足等问题,运营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

4.需进一步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

现状骨灰安置形式仍以传统墓葬为主,群众对生态安葬的接受度不高。应着力加强公益性公墓设施建设,提供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进一步提高比例。

第二章 规划要求

第13条 选址要求

针对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多项规划、条例、政策文件均明确了严守“红线”的相关要求。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采取妥善方式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保障当地居民基本安葬需求且无法避让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可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之内。”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含水库)、铁路、公路隔离带内,以及城市规划的特殊地区建立公墓。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墓立碑。” 

《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提出:“严格落实两线三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禁限建要素管控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确定用地范围。殡葬设施选址应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禁止性要求为前提,统筹考虑人口分布、功能布局、交通区位、文化心理等多方面因素,合理确定用地位置与服务范围。” 

禁止建设要素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Ⅰ类建设控制地带等。

限制建设要素主要包括:生态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级和三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文物保护单位Ⅱ至Ⅴ类建设控制地带等。

第14条 建设标准

依据市级专项规划及《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新建公益性公墓集中墓区比例不高于6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绿地率不低于30%,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20%。

节地生态葬比例。公益性公墓应充分发挥引导葬式改革、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控制传统墓穴葬比例。公益性公墓中的墓葬数量不应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比例按照4:4:2进行引导。

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公益性公墓推行墓位小型化、墓碑平卧式、墓区园林化,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0.5平方米、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6平方米;遗体墓除放置墓碑的基座外,墓位占地面积不得硬化。

第三章 规划目标

贯彻殡葬改革方针,落实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明确全区殡葬设施建设目标,不断提高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满足村(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殡葬服务需求,维护逝者尊严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丰台区殡葬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15条 规划目标

至2035年,全面建立殡葬设施体系、服务体系、制度体系、治理体系和文化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文明节俭、节地生态安葬、绿色低碳祭扫新风尚逐步树立。

——衔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纳入整体空间布局,建立起覆盖全区的“区-镇-村”公益性公墓体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强化分类指导与区域平衡。

——进一步形成全区覆盖、均衡优质的公益性公墓体系,全面保障村(居)民多层次、多元化安葬服务需求。

——经营性公墓全面实现园林化建设,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提供多样化殡葬服务。

——结合殡葬改革方向,兼顾设施规划期内建设与2035年后的长远需求。明确实施时序,分期推进建设,实现供需动态平衡,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体系,从选址、建设到运营全程把控,确保设施可持续发挥服务效能。

第16条 指标与标准

本条规定的各项标准以现行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为基础制定。如后续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调整后出现与本节标准矛盾的情况,按照从严原则执行。

1.节地生态葬比例

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广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严格控制墓位建设标准,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至2035年,全区新增骨灰实现100%节地生态化安置,包括骨灰格位、草坪葬、树葬、海葬、节地墓位等。

公益性公墓应充分发挥引导葬式改革、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控制传统墓穴葬比例。公益性公墓中的墓葬数量不应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比例按照4:4:2进行引导。

2.墓位建设标准

公益性骨灰堂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公益性公墓推行墓位小型化、墓碑平卧式、墓区园林化,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0.5平方米、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6平方米;遗体墓除放置墓碑的基座外,墓位占地面积不得硬化。

3.用地比例结构

推广人文化、生态化墓园建设,提高公墓服务质量、环境品质和绿化水平,适度控制集中墓区比例,保障配套设施用地和绿地规模。至2035年,公墓配套设施用地比例提高到20%左右,总体绿化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

配套设施用地包括营业和管理用房用地、卫生间等配套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停车场、广场等用地,不含集中墓区和集中绿地。

绿化覆盖率指公墓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公墓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加强保留和新建设施的分类引导,促进土地资源的循环利用,不断提高环境品质。保留公墓加强景观化改造,结合到期墓位的更新改造,逐步提高绿化和配套服务水平。原则上,公益性公墓的集中墓区比例不高于7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绿地率不低于15%,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15%。新建公益性公墓集中墓区比例不高于6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绿地率不低于30%,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不低于20%。

4.公益性公墓建筑规模

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附表2的规定。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75%。

附表1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分类

类别骨灰安置总量(个)服务人口(万人)
一类75001—90000>100
二类45001—7500060—100
三类15001—4500020—60
四类5000—15000<20

附表2 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 使用面积(平方米)

项目构成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业务用房700—900500—700300—500200—300
管理用房400—550300—400200—300100—200
附属用房850—1100650—850450—650250—450

注:1.骨灰安置总量接近附表1中同类低值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附表2中同类指标低值,接近附表1中骨灰安置总量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附表2中同类指标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入法确定。

2.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不增加各类用房总面积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用房类别和用房面积。

第四章 规划策略

推进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通过严格控制总量,优化管理层级,强化时序管控,推动殡葬设施规划建设在公益化、节地化、生态化方面向更高水平迈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惠民公益、绿色生态的殡葬公共服务网络。

第一节 框定规模总量,规范土地利用

第17条 严格控制总量,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坚持需求导向,根据全区人口及发展趋势,明确公益性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存量资源,严格控制殡葬设施数量及占地规模。逐步建立以公益性服务为主体的殡葬设施发展格局。

1.公益性公墓

以全区户籍人口、公益性骨灰安置比例预测公益性骨灰安置需求,严格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和占地标准估算安置用地需求。

2.经营性公墓

落实市级专项规划要求。3家经营性公墓,太子峪陵园及北京市回民公墓为保留型公墓。现有经营性公墓需在占地规模不扩展的前提下,进一步校核用地范围,严格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和占地标准计算规划期内新增骨灰安置容量。思亲园骨灰林为限容型公墓,应降低开发强度,严控集中墓区规模,禁止新建立碑式传统墓位,以现状资源挖潜为主,大力推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卧碑式墓位等节地生态安葬。

第18条 重构公益性公墓管理体系,提升设施管理层级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设施管理层级,加强资源统筹。构建“区—镇—村”三级公益性公墓服务体系,以区为建设审批和资源统筹层级,以镇为基本管理层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规范性,提升服务水平。

1.加快推进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加快推进区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统筹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全覆盖。强化公益性公墓集中管理,实现科学合理的骨灰安置容量,提高管理水平,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区级层面对全区骨灰安置资源的统筹力度,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资源调配,统筹解决全区村(居)民骨灰安葬需求。

2.加强镇、村级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

明确公墓管理层级,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

第19条 强化时序管控,滚动释放空间资源

1. 坚持需求导向,优化空间布局

结合当地习俗、交通和地理条件,以安葬意愿调查和需求预测为依据,优先选择意愿强、需求大、条件符合的地区建设公益性公墓。

2. 分期分批建设,减少环境干扰

以3—5年为周期估算安葬需求,分期分批进行墓穴建设,未利用土地应先期用于绿化,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或林地的应维持原使用功能。

3. 强化动态管控,建立增减挂钩机制

建立殡葬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以保障村(居)民殡葬服务需求为前提,将禁限建要素和违法违规用地清退释放出的土地资源与新增公益性公墓用地挂钩联动,保持全区殡葬设施用地总量相对稳定,进一步提高公益性公墓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公园绿地、林地和耕地中的散坟和集中埋葬点在迁移后应尽快恢复对应用地功能。

第二节 关注重点问题,完善服务体系

第20条 有序开展集中埋葬点迁移

鼓励结合城市化发展和重点功能区建设,对现有集中埋葬点进行迁移和规范化管理。以“三沿五区”、重点功能区和重大项目建设区为重点,建立治理台账,制定实施计划,有序平稳推进集中埋葬点迁移。鼓励采用生态葬、立体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安置骨灰。加强对保留集中埋葬点监管工作,避免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水域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况,规范集中埋葬点管理。

第21条 全力推进散坟治理

摸排全区散坟情况,按照“平迁结合 节地生态”的方式对散坟予以处理,坚持应迁尽迁原则,丰台区已基本完成散坟治理工作。

第五章 分类布局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为前置条件,按照布局要求和建设标准,对公益性公墓建设提出引导性要求,统筹平衡区域资源,推进全区殡葬设施布局优化,构建覆盖村(居)民的殡葬设施体系。

第一节 合理预测公益性殡葬设施需求

第22条 测算方式

依据《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年-2035年)》相应标准进行测算。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需求主要包括新增骨灰和集中埋葬点迁移两部分。

新增骨灰安置量根据全区户籍人口数量、死亡率、安置率、公益安置比例、服务系数等要素预测得出。 

计算公式: 

新增骨灰安置量(份)=服务人口(人)×年死亡率(‰)×安置率(%)×公益安置比例(%)×服务系数(份/人) 

第二节 系统构建公墓服务体系

第23条 总体空间格局

结合现状殡葬设施,至2035年全区形成“3园、多点”的公墓体系空间布局。

3园(经营性公墓):北京市回民公墓(现状)、太子峪陵园(现状)、思亲园骨灰林(现状)

多点(公益性公墓):结合现状设施,衔接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起覆盖全区的“区-镇-村”公益性公墓体系。

第三节 有序推进集中埋葬点规范治理

第24条 集中埋葬点治理引导

统筹考虑全区规划建设发展情况,以“三沿五区”为重点,加快重点地区集中埋葬点治理及就地整治提升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25条 散坟治理引导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全区积极有序地推进我区散坟治理工作。

第四节 全力推广节地生态的安葬模式 

第26条 提升节地生态葬比例

公益性公墓应充分发挥引导葬式改革、推广节地生态安葬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控制传统墓穴葬比例。公益性公墓中的墓葬数量不应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节地型墓葬、立体葬、生态葬比例按照4:4:2进行引导。

第27条 引导新型生态安葬方式 

新型生态安葬以节地环保为核心目标,涵盖多种形式。常见生态安葬类型有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及壁葬;新兴特殊生态葬式有自然降解葬。

自然降解葬:使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或容器,将骨灰安葬在指定区域,容器和骨灰在自然环境中逐渐降解,最终与土壤融合。

第六章 实施保障

坚持规划引领,完善政策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设水平,推动全区殡葬设施布局合理、运行有序,保障各项建设与管理按照规划有效实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引导

第28条 坚持规划引领

1.建立健全殡葬设施规划体系

将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殡葬事业改革和节约土地资源的总体要求,科学预留殡葬设施用地,优化殡葬设施布局,保障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各类殡葬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

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应严格落实丰台分区规划有关殡葬内容,殡葬设施用地应结合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边界和相关规划指标,实现落点落图。

2.加强相关规划间的衔接与统筹

加强殡葬设施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将殡葬项目纳入统筹;加强殡葬设施规划与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统筹,确保殡葬设施规划任务与殡葬事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民政中心工作相契合,多规统筹,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完善政策机制

第29条 强化部门协作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工作原则,加强力量统筹、资源整合和政策衔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治理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关于加强殡葬领域综合监管工作的方案》(丰民政文〔2025〕34号)各自履行职责,规范对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的管理、监督和处罚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发展的合力。

第30条 严格审批管理

落实“谁审批谁监管”工作要求,明晰审批管理权限,严格以规划为依据审批建设殡葬设施及运营管理。

第31条 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

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殡葬服务分为基础项目和非基础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调整,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落实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生态安葬、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服务纳入清单。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基础项目,收费标准由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确定殡葬服务非基础项目清单,对清单内项目收费依法严格管理。

第三节 推动绿色殡葬

第32条 推进移风易俗,树立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强化政策激励与宣传引导,提高群众认同度参与度,持续推进移风易俗。

以殡葬服务机构和社区(村)为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培育推广新型殡葬礼仪,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把移风易俗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指导完善村规民约,明确陋习与新风的界限。稳妥有序推进散埋乱葬治理,改善农村社区环境,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等陈规陋习。

针对殡葬改革工作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坚持改革力度、发展速度、群众承受程度相结合,倾听群众意见呼声,持续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坚持疏堵结合,针对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文明祭祀行为引导等重点方面,加快出台鼓励性、引导性政策措施,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以先进的设施、优质的服务、有力的保障赢得群众的认可与支持。

第33条 加强精细化设计,打造现代化生态人文殡葬设施

以艺术化设计改变公众对殡葬设施的固定印象,提升殡葬设施与景观环境的协调性,提高环境美学品位,有机融入自然、生命和艺术主题,打造融绿色、生态、人文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殡葬设施。提高公墓绿化覆盖率,充分发挥绿色植物在美化环境、舒缓气氛、降尘降噪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力度,从丧属的需求出发,对等候区、休息室、追思场所、洗手间等配套服务设施进行合理设计和布局,优化祭扫服务体验。

第34条 完善公共交通,倡导绿色低碳祭扫出行

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殡葬设施交通支撑系统,多途径保障高峰期公众祭扫出行需求。规模较大的公墓周边规划公交线路。在祭扫高峰期,应有针对性地提高发车频率,或者开通临时祭扫专线,倡导绿色低碳祭扫出行。

第四节 推进智慧殡葬

第35条 推进智慧殡葬,推动多元化殡葬服务和监管方式

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在殡葬改革宣传、殡葬行业监管、殡葬服务、祭扫追思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智慧殡葬建设。构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推动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殡葬信息、死亡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提高殡葬在线政务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在线获得权威快捷的信息支持,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广网上预约、合同网签、远程告别、网上支付、网络祭扫、网上评价投诉等服务。推进殡葬大数据治理,建立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监管,治理网络虚假有害殡葬服务信息和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