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运城的马先生致电4286666:前阵子我去找朋友,一进他们小区就把我吓了个半死。好家伙,小区里密密麻麻摆了满满一排的花圈。起初我还以为是小区里谁家有人去世了,可走到附近仔细一看才发现,原来是这小区里开了家殡葬用品店。

  说实话,长这么大,我见过在小区里开理发店的,也见过在小区里开小卖部的,可在小区里开殡葬用品店我还是头一回见,多吓人呀。

  这家店是用一层的居民房改造的,店面并不算太大,应该有七八十平方米。不过,店铺黑底白字的招牌却挺大,光是那个招牌就让人看着心里压抑。店面还装着那种大大的落地玻璃窗,里面的棺材、纸扎小人、冥衣什么的,隔着窗子就看得一清二楚。

  听朋友说,他们小区里的大部分居民都挺反感这家殡葬用品店的,可像朋友家的这种老小区压根就没有物业,这种事也都只能干生气,也没啥好办法,想投诉也不知道该找哪儿去说理。

  不过我听说,最发愁的还是这户房子的房东,往外出租时,对方只是告诉他要经营点小买卖,加工点手工艺品,可没想到此手工艺品非彼手工艺品。房东两口子今年六十多岁了,挺传统的,对这种事儿也都挺忌讳,好说歹说劝这家殡葬用品店的店主搬走,可没想到店主还来劲儿了,说让他搬走也可以,不仅要赔偿他租金和违约金,还得赔偿他装修费,里外里算下来总共有十来万呢!

  唉,真替住在这个小区里的居民郁闷,自家门口开了这么个店!不过,最倒霉的还是房东,就算是经过周旋这家店搬走了,可他们再想往出租也难了,谁还敢租?

  我们来探问

  小区里开了家殡葬用品店,这事到底去哪儿说理,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咨询了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的周丽华律师。

  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方法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其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的房屋擅自装修、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根据以上的规定,针对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其他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小区里开了一家殡葬用品店大家心里有点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