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号召全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此次《意见》对适用的主体表述为“党员、干部”,与我们通常看到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略有不同。也就是说此次《意见》中被要求发挥带头作用的不仅有任职在领导岗位上的“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干部和所有党员都包括在内。《意见》对全市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办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带头集中生态安葬,要求党员、干部遗体火化后,骨灰要在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内集中安葬或安放,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应尊重其意愿和民族习俗,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改革。
对照以往我市对党员、干部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来看,此次《意见》的内容体现出了四个“首次”。首次明确禁止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收敛钱财;首次规定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生态安葬,积极采取骨灰深埋、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节地葬式葬法,同时,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首次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带头不在公共场所焚烧冥纸,不使用一次性纸花圈;首次要求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示范,还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意见》还特别提出要通过实行报告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配合,确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问责机制。实行报告制度。即党员领导干部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应按照《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办法》(大纪发〔2006〕6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书面报告,按照规定将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员范围、使用车辆数量以及其他需向组织说明的事项进行说明,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受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即各级党政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党员、干部殡葬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筹协调配合,即党员、干部确有违规违纪的,由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受理,交有关组织和部门责令其改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组织部门负责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