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殡仪馆饱受遗体长期存放问题的困扰。据报道,仅某省两个城市的两家殡仪馆中,长期存放、一直无法火化的遗体超过一百具,有的存放时间超过 10年。某殡仪馆仅有 158 个冷藏柜,仅长期存放的遗体就占了一半,只要有遗体隔两天不火化,就会出现柜位爆满、无处存放的问题。有些地方的殡仪馆甚至有遗体存放超过 20 年的情况。为了保存这些遗体,殡仪馆每年需支付巨额的冷藏费、人工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殡仪馆多次与逝者家属协商,但收效不大。有些家属根本联系不上或者拒绝与殡仪馆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

就遗体存放时间问题,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民事函1993 第 64 号)已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遗体火化的时限。一般情况下,遗体应在 72 小时内火化;传染性遗体应在 24 小时内火化;特殊情况的遗体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 90 天,超逾期限的应商有关部门处理……。但这只是民政部的文件,效力层级很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层级较高,但该法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至于法律层面,更是无遗体处理时限的规定。这也是殡仪馆面对上述问题感到束手无策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殡葬管理规定。如《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体需要在殡仪馆保存的,应当办理手续,保存期一般不得超过七天。丧主或者有关单位需要延长保管期的,应当经殡葬服务单位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因办案需要延期保存遗体,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保存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办理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殡葬服务单位可以将遗体火化。”对遗体处理的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值得参照。但有些省市尽管出台了类似规定,但对上述问题仍无明确规定,如《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等。

遗体保存,归根到低属于逝者近亲属与殡仪馆之间的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以双方合意为成立条件,处理民事合同引发的争议也以双方合意即合同的约定为准绳。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上述问题均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所以,破解遗体超期存放的问题还应以科学设置合同条款、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为基本途径。

(一)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是防止和解决遗体超期存放问题的基础。遗体存放合同应明确约定遗体存放的费用标准、逾期后的费用标准、既不支付存放费用又不明确同意处理遗体时殡仪馆的权利。如某殡仪馆《遗体存放服务合同细则》第二条约定:如果丧主逾期未支付费用,自欠费之日起加倍收取存放费用。未经殡仪馆同意,丧主欠费超过 90 日,殡仪馆有权认为丧主同意将遗体火化且不保留骨灰,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引发的所有责任均由丧主一方承担。在此情况下,丧主同意将本合同细则作为殡仪馆处理遗体的凭据,且殡仪馆在处理遗体之前无通知、催告的义务。该条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充分保障了丧主因特殊需要继续保留遗体的权利。丧主需要继续保存遗体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继续申请鉴定的需要、等待远在海外的逝者近亲属回国探视遗体的需要等。如果这种需救济是合理的,殡仪馆可以继续保存遗体。而且,由于特殊情况,丧主可能迟延支付存放遗体的费用。这种情况下,殡仪馆也有义务等待其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费。但超过 90 日不交费,就不再是合理的期间;2、设置了殡仪馆在约定条件下决定火化遗体的权利。这种条件就是丧主逾期不支付保存费用,且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仍不支付。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殡仪馆有权火化遗体且不保留骨灰。此时火化遗体已视为丧主同意;3、殡仪馆按约定在此种情况下火化遗体前无通知、催告的义务。这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丧主根本联系不上或拒绝与殡仪馆联系,殡仪馆的催告无法进行。即使殡仪馆确实进行了催告,在许多情况下殡仪馆也很难证实自已进行了催告;4、殡仪馆在上述情况下火化了遗体,仍有继续请求丧主支付存放费用、火化费用的权利。有了这种条款,殡仪馆能够尽大可能地避免出现逾期存放遗体的情况,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殡仪馆在遇到丧主逾期存放遗体却拒绝支付存放费用的情况下,仍需催告。按照某殡仪馆上述合同条款,殡仪馆方在逾期存放遗体超过 90 天、殡仪馆决定火化遗体之前无催告义务,但殡仪馆仍然有权在遗体存放刚刚逾期、逾期超过 90 日、决定火化前告知丧主并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权利。这是殡仪馆在行使催告权利而非履行催告义务。催告的方式,可以是函件、电话或短信。函件尽量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并在专递封面的“内件名称”栏中注明“致**关于尽快支付***遗体存放费用的通知”、“致**关于火化***遗体并领取骨灰的通知”等字样,寄出之前将信封拍照留存,并保留特快专递的封面复写回执。如果是短信通知,将发送页面拍照留存,并记明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对方电话号码、通知时间、发送人等,如果对方有回信,同样记明上述内容,并将上述材料一起留存备查。殡仪馆做上述工作的目的,就是能够证实自己作为殡葬服务的合同一方,充分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合同外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的附随义务。

(三)有些情况下,委托存放遗体并与殡仪馆签订服务合同的并非逝者近亲属,而是逝者近亲属以外的丧事承办人。有些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死亡的逝者,前来殡仪馆办理遗体存放并与殡仪馆签订服务合同的可能是逝者工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这种情况形成殡仪馆与逝者近亲属并无合同关系的外观,并继而对逾期存放的遗体的处理带来一些问题。这种情况下,殡仪馆的遗体服务合同应作相应的合同条款设置。如某殡仪馆《遗体存放服务合同细则》第九条约定:“如果丧事承办人并非逝者近亲属,则于本合同签署后一日内将协议内容告知逝者近亲属。”该条款给非逝者近亲属的丧事承办人设置了尽快将合同内容告知逝者近亲属的义务。如果出现逾期存放遗体的情况,殡仪馆应同时催告遗体存放合同的签署人(非亲属丧事承办人、上文所述的工友、公安人员等)及逝者近亲属。

(四)尽快火化遗体,以减少损失。在合同条款设计、告知、催告的问题上,殡仪馆尽可能做得详尽并留存证据。在这些工作上花一些时间,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日后的纠纷中陷于不利,所以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