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设施、设备故障引起纠纷的情况可能有以下两类:一是设施或设备本身的故障。如冷藏设备故障未及时发现和排除造成冷藏条件变化,冷藏的遗体出现腐败,顾客已经租用的守灵间因设备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正在进行中的告别仪式因哀乐无法播放、滚动屏幕黑屏而无法按原计划正常进行等;二是因停电等第三方原因导致设备无法使用而出现与上述情况类似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论出现上述何种情况,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殡仪馆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区别仅在于后一种情况下,殡仪馆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第三方而不是殡仪馆。

设施设备故障引发民事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单靠殡仪馆在合同中进行告知并作出免责声明,殡仪馆无法完全免除责任。这种情况下,殡仪馆可以选择与客户约定损失补偿方法或损失计算依据的方法来限制自己的民事责任。如可以在格式条款中约定“若因殡仪馆内部电路故障致设备停电、设备本身故障及人为操作失误致遗体腐败加剧、遗体发生渗液、异味等变化或告别仪式无法全部按原计划进行,殡仪馆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返还客户已支付费用。但由于非殡仪馆过错原因引发的上述情况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约定违约金的,如果酿成诉讼,最终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一定与双方约定的数额相一致,因为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减少;而约定损失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合同法并未授予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变更的权利,故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对殡仪馆来说,对未来结果的预见性更强,被最终变更的可能性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