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在殡仪馆存放期间发生腐败或腐败明显加剧,这种情况极易引起殡仪馆与逝者近亲属之间的纠纷。据报道,某地中年男子李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诊断结果为猝死。为明确死因,家人打算进行司法鉴定并开始联系鉴定机构。考虑到天气炎热,家人将死者遗体交由某殡仪馆进行保管。几天后,殡仪馆将死者遗体送至鉴定机构进行尸检。然而解冻后,鉴定机构发现死者遗体已经腐败,不能进行司法鉴定。家属通知了殡仪馆,要求其派人到场处理遗体腐败问题。殡仪馆第二天派人到场,提出自已只是负责存放,所以对遗体腐败的后果没有任何责任。死者家属将殡仪馆告上法庭,以存放不当致遗体腐败进而导致无法尸检为由向殡仪馆索赔五十万元。该案最终以殡仪馆同意部分赔偿,双方调解而告终。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遗体在殡仪馆存放过程中发生腐败,极可能引发逝者近亲属向殡仪馆索赔。由于遗体腐败的结果必定会造成逝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司法机关在确认遗体的腐败系殡仪馆的存放行为导致的前提下一般会判决殡仪馆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遇到此类情况,逝者近亲属可选择两种主张权利的方式:一是依合同法主张赔偿。丧主将遗体交殡仪馆保管,殡仪馆代其保管遗体并收取保管费用(或者不收取保管费用),双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所以逝者近亲属依合同法主张权利,从法律上是成立的。但是,合同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因为遗体腐败仅造成了逝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而没有造成其他损害,逝者近亲属的索赔即难以达到目的。第二种是依侵权法主张赔偿。侵权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逝者近亲属主张赔偿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腐败后果系殡仪馆的行为引起,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二是殡仪馆的行为有过错。如果殡仪馆的行为没有过错,即使有损害后果(即遗体腐败的事实)殡仪馆包无需承担责任。
殡仪馆预防或应对这种问题,应从以下角度入手:
1、与丧主书面确定接收遗体时,即存放之前遗体的现状。该问题在前一问中已有陈述。如果遗体在接收时已经出现腐败迹象,此时应该使用较详细的语言将腐败程度描述清楚,如“强烈腐败气味”、“渗液”、“腹部膨起”、“呈巨人观”等。必要时可拍摄照片,拍摄时尽可能将环境和周围的人一起拍进去,以表明此照片系于何时何地所拍摄。
2、对遗体的相关信息尽可能地了解充分。如遗体的死亡时间,有时候,死亡证明书上注明的死亡时间与真实的死亡时间可能不一致,尤其是死者非在医疗机构死亡,而是在家里或者其他地方死亡,死者家属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书,死亡时间的信息可能就是根据死者家属的陈述来填写的,这样可能出现真实的死亡时间远远早于死亡证明书上标注的时间的可能。这就要求殡仪馆工作人员在接收遗体的时候,就上述问题向逝者家属进行必要的询问,并将信息记入接收登记表的相关内容,让逝者家属签字确认。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避免错误信息引起相关机关对遗体腐败归责时的误判,如一具腐败遗体,尽管从死亡证明书载明的时间看,可能是死亡当天就送到殡仪馆来的,但实际上在送来殡仪馆之前已死亡多日。还有,关于遗体的死因,殡仪馆工作人员也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并记入遗体接收登记表,同样让逝者家属签字确认。这样做的目的同样是避免有关机关认定责任时作出错误判断,比如溺亡的遗体较服毒身亡的遗体更容易腐败,同样情况,溺亡的遗体腐败,殡仪馆的责任相对小一些。
3、将腐败风险和逝者家属应配合的内容作尽可能全面的告知。如提醒逝者家属不要给遗体穿戴过多的衣服,因为这显然会阻碍冷藏设备作用的发挥。另外,建议逝者家属选择最有效防止腐败的保存方法,如提醒他们用化学方法与物理低温冷藏相结合的方法比单纯的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会更好,更有利于较长时间地保存遗体,当然这可能会涉及遗体保存成本的增加。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就是告知逝者家属,如果系设备本身的故障、非殡仪馆过错原因及遗体本身的特殊情况导致腐败或腐败加剧,殡仪馆不承担责任。这些告知都应是书面的,可以作为遗体接收登记表或遗体存放合同细则的内容,这种情况需要用足以引起逝者近亲属注意的方式来设计、印制;也可以是殡仪馆工作人员手填的内容。无论何方式,都需逝者近亲属签字确认。相对来说,后者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内容的证明力及被相关机关采信的可能性也更强。
4、一旦受到投诉或被提起诉讼,殡仪馆应该努力去证实遗体腐败并非是自己的过错行为所引起。从理论上讲,所有遗体,无论采用多么先进的方法保存,最终都会腐败。前文已经提到,殡仪馆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自己有过错行为,且过错行为与遗体腐败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只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行为,就一般不会被判决承担责任。民法上的过错有两种形式,一是故意,一是过失。主张殡仪馆因故意行为导致存放的遗体出现腐败,一般不会获得支持,因为这违反了最基本的生活常识。所以殡仪馆应对逝者近亲属的诉求或主张,主要的还是努力证实自己尽到了合同义务,没有过失。具体做法上,一是整理从遗体接收、遗体存放、状态确认等各环节的文件,目的有二:一是证实遗体接收时的状态,二是证实自己履行了应履行的提醒、告知、劝说等义务;二是将遗体存放以来设备运行的情况、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等能够表现殡仪馆运行正常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以表达殡仪馆一方没有过错的事实;三是如果有因较长时间停电等类似殡仪馆无法预见也无法有效避免的情况,殡仪馆也应将相关证据提交有关部门,证实自己的无辜。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殡仪馆仍有可能被判定承担垫付责任,但此种情况下,殡仪馆不是终极责任人而仍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