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一原则,叫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地、充分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约定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这些义务也视为合同当事人法定的、当然的义务。这些义务,学术界一般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遗体存放合同的履行原则与其他内容的殡葬服务合同无根本区别,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履行应遵循的原则也基本一致,即全面、充分地履行,同时履行附随义务。

具体来说,殡仪馆在履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除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要单方变更合同的内容,即使变更可能对遗体存放更有利。比如合同约定了遗体存放的房间或冷藏棺号,一般情况不能对存放位置进行调整,以免引起无谓的纠纷。如果出现设备问题等特殊情况非调整不可时,也应在调整后及时告知逝者近亲属。即尽可能保证殡仪馆存放遗体的行为与合同约定的完全一致;

2、将遗体出现的逝者近亲属可能关心的情况尽快予以通知。如遗体因特殊原因产生外观变化,诸如变色、渗液等影响告别仪式正常进行的、容易使逝者近亲属感到难以接受的变化,殡仪馆应尽快通知逝者近亲属,并向他们提出合理建议,如迅速将遗体火化等。殡仪馆在履行这些附随义务时,应作好书面记录备查;

3、确保在遗体存放的房间、设施及周围合理范围内不出现可能使逝者近亲属感到不快甚至受到伤害的因素,张贴的宣传品、播放的音乐及殡仪馆本单位职工的言辞行为等均应与遗体存放环境协调一致;遗体存放及守灵环境应整洁、卫生,地面不得湿滑,悬挂物须悬挂牢固,不得有坠落隐患等。这也是殡仪馆作为合同约定的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履行的附随义务。殡仪馆只要按以上原则履行遗体存放合同,一般不会引致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