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把具有一定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的人都广意地称为亲属。这种说法与法律上的近亲属概念并不一致。法律的近亲属关系指的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的扶助、扶养、抚养、继承等法律关系。而有些远房亲戚关系,尽管实际生活中较为亲密,但其并无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散见《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要说明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如何顺序继承:第一须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不再划分顺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从上述规定看,近亲属的范围为:(一)配偶、父母、子女;(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人都不属于法律上的近亲属范围。在法律上有权处理逝者遗体或骨灰的,应仅限于上述亲属范畴。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殡仪馆接运员接运遗体,只能基于上述亲属交付遗体的明确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