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