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殡葬服务分为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性服务。殡葬服务价格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并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未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根据2号定价文件,此次纳入定价目录范围以内的殡葬服务收费包含九类,其中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有四类,殡葬其他服务收费有五类。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四类,即遗体接运费、存放冷藏费、火化费、骨灰存放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殡葬其他服务收费五类,即有偿服务公墓墓穴租赁费、管理费,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由市民政主管部门制定。执行标准见附件1。

(二)未纳入北京市定价目录的殡葬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北京市定价目录以外的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定价。据此,北京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对殡葬礼仪乐队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1998〕318号)、《关于同意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发〔1999〕47号)、《关于同意八宝山殡仪馆海狮殡仪车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殡发〔2000〕5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10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核定“接灵纳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3〕33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殡葬管理处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京民计函〔2004〕296号)六个殡葬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