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事发[1998]10号)“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因此寺庙未经批准擅自修建骨灰堂并存放骨灰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