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勘验有尸体的现场或者遇有死因不明的尸体时,必须进行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原因,判明死亡的时间、致死的手段和方法,判断凶器的种类,以便于分析研究案情,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对尸体检验,侦查人员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检验尸体,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检验尸体必须及时,以防尸体上的痕迹因尸体的变化和腐烂而消失。

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首先,在检验前应详细察看尸体的位置、姿态、尸体周围的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痕迹和物品的情况,以免在尸体检验时对其他痕迹、物品造成破坏,影响其证据价值的发挥。然后,对尸体的衣着、身长、体格状况、皮肤颜色进行观察、测量。再者,观察尸体是否已出现尸斑、尸僵现象,尸体是否已开始腐败,腐败的程度如何。另外,还需要观察尸体各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浅和方向等等。如果通过尸表检验尚不能确定死因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的;有他杀或自杀嫌疑的;因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者系统解剖。解剖的场所,仅限于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检验尸体的一切情况,应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实施检验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一百零一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

)附件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要求。

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接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