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4日公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设立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并提出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

 

  办法明确,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此进行了解读。

 

  问: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与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相比有哪些突出变化?

 

  答:目前国家建立了2.5万座烈士纪念设施,设立4151个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181个、省级烈士纪念设施419个、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351个、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811个、其他烈士纪念设施389个,基本上每个县都有一个烈士陵园,共安葬烈士140多万人。

 

  新颁布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在原来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调整和完善,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设立了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体系;二是明确了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条件;三是明确了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方法和责任;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改建、扩建和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五是提出了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配备讲解员的要求;六是严格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问:为什么要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如何分级?

 

  答:我国烈士纪念设施数量众多,分布范围广泛。为有效进行保护管理,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分级保护管理。这一体系的设立,既是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对各级民政部门责任的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将烈士纪念设施划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四个等级。

 

  问: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

 

  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是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是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是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四是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确定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问:烈士纪念设施如何划定保护标志和范围?

 

  答:烈士纪念设施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资源,不可再生,需要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公布;对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同时还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办理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问: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的报批程序是什么?

 

  答:《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为明确相关批准程序,办法规定,改建、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因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迁移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须经原批准等级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迁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应当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