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并判决被告谢某向原告谢某丽、谢某芳、谢某珍各支付继承款23000元。
原告谢某丽、谢某芳、谢某珍与被告谢某系同胞姐妹,四人从小随父母生活直至成年,1997年10月四人的母亲去世,2013年12月四人的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被告谢某经手操办了全部丧葬事务,谢某丽、谢某芳、谢某珍参与但未花费钱物。后双方为父亲遗产多少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谢某丽、谢某芳、谢某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查明遗产情况及分割父亲遗产。
【断案】
铁东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父亲系工薪阶层,生前仅留有价值十余万的房屋一处。此外,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谢某为操办父亲后事花费7万余元。被告谢某认为三原告应分得的遗产中应分摊父亲丧葬费,故坚决不同意原告分割父亲遗产。
【说法】
据铁东区法院梅小红法官介绍,《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不在此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限定继承并未对丧葬费作出规定,丧葬费既不属于应当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殡葬义务人支出的丧葬费用,不能从遗产中扣除。而且亲属办理丧事系尽亲属间的伦理义务,通常该丧葬费用应由被继承人家属自行承担。本案中,被告谢某身为长子,其为父亲办理丧事支出开销的行为,是尊重伦理道德、符合公序良俗的主动行为,其于事后要求其他继承人分担丧葬开销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对谢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